摘要:近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公務員局聯(lián)合發(fā)文,人社部公布《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掇k法》加大了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報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等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將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9月28日新華網)
近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公務員局聯(lián)合發(fā)文,人社部公布《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辦法》加大了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報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等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將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9月28日新華網)
《辦法》的出臺既能為我國的公務員隊伍建設樹立誠信標桿,同時也是在打擊考試作弊方面的法治體現。今年的公考曝出了“衡陽公考集體作弊”丑聞,使得嚴肅的公考備受質疑,而江西某網友發(fā)帖稱“25省公務員聯(lián)考試題與某考試資料雷同,質疑考試泄題”一事后來雖被證明并未泄題,但這些直接涉及到公考結果是否公平公正的問題仍然是今后的考試工作中最需要防備和懲戒的。這次《辦法》的修訂,從“數年禁止考試”到“永不錄用”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則更改,也正體現了堅決懲處公考作弊的決心。
公考作弊永不錄用,彰顯的其實是誠信的價值。公考,甄選的是權力執(zhí)行者,公務員要求“德才兼?zhèn)?、以德為?rdquo;。如果其身不正、品性不純,在利益與權力的糾葛中,恐怕就很難擺正關系、堅守底線。公務員隊伍禁絕作弊者,看起來是個態(tài)度問題,但本質而言,亦是從嚴治黨、從嚴治權的扎實之舉。一方面,它加大了違規(guī)違紀的代價,威懾力大于執(zhí)行力。從源頭上表明了公考秉持的態(tài)度和初心,也提請考生權衡守法與違法的邊際成本。另一方面,它從反面褒賞了誠信的價值,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題中之義。懲惡就是揚善,打擊舞弊者及舞弊行為,其實亦是在為誠信公考撐腰。
在黨員領導干部中建立誠信體系具有基礎作用,只有讓國家公職人員先誠信起來,才能以黨風帶政風促民風。從哲學的意義上說,“誠信”既是一種世界觀,又是一種社會價值觀和道德觀,無論對于社會抑或個人,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公考作弊永不錄用體現誠信至上的原則,也是對重構社會誠信體系的強力昭示。(文/幾個答案)
編輯/趙俊陽
